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訴-2595-202411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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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5號 上 訴 人 林長福 吳菊英 林怡廷 林思廷 林星廷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0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