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訴-2623-202411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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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3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款項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0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8,000元/平方公 尺×25平方公尺=1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