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訴-2629-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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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9號 上 訴 人 黃麗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章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636,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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