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訴-278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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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83號 原 告 李應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嘉淳律師 被 告 葉芷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32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間,向訴外人李青風購買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李青風嗣於110年5月25日將其對被告因買賣系爭車輛所生應收分期帳款及本於該買賣關係對被告所得請求之其他一切權利(下稱系爭債權)債權讓與第三人即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並由裕融公司與被告約定以系爭車輛為動產抵押標的物擔保新臺幣(下同)155萬元之系爭債權,被告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與裕融公司簽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對於系爭債權有無債權讓與裕融公司及債權讓與數額並不清楚,且誤認系爭契約內容為一般車貸之借款契約,同意為系爭契約連帶保證人。詎料,被告自111年10月起因資金短缺,遲未繳納款項,原告即代被告清償如附表所示合計131萬6902元,被告已償還2萬4425元,尚欠129萬2477元(即131萬6902元-2萬4425元=129萬2477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749條、第22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9萬2477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9萬247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於支付命令提出民事異議 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 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前段明文規定。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訊息內容、匯款紀錄、代償證明書及客戶還款明細可證(司促卷第15至27頁;本院卷第65至66頁、第70-3至70-6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稱債務上有糾葛,然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償款項,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8日(司促卷第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9萬2477元, 及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01 111年10月13日 匯款3萬6910元 02 112年1月11日 匯款3萬6890元 03 112年2月11日 匯款3萬6910元 04 112年4月12日 匯款3萬6910元 05 112年5月11日 匯款3萬6910元 06 112年8月17日 匯款113萬2372元 合計 合計131萬6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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