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3-訴-2788-202503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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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8號 上 訴 人 蘇應盛 被 上訴 人 邱筠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88號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綜觀上訴人上訴狀所載「本 人主張民事判決無理,請判決如本人反訴之聲明」一詞,可認上 訴人就本、反訴部分均有提起上訴之意。因上訴人已就本訴上訴 部分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部分無庸再命其繳納。另本件反訴部 分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關於反訴部 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