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3-訴-2873-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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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3號 原 告 楊忠如 即反訴被告 原 告 楊成表 陳依貞 高鈺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 被 告 黃英齡 即反訴原告 被 告 劉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臺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於同年月17日就被告劉國源來函函覆(見本院卷第461頁),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