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3-訴-2883-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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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穹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儀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83號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萬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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