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3-訴-293-20241022-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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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漢聯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 險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產險 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 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泰安產險公司新臺幣(下同)22 萬1,350元、新安產險公司2萬9,625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5萬0,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