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外牆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訴-2972-20241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原 告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培立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 法定代理人 沈明鋒 原 告 盛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廷 原 告 高茂郁 曹祺 王麗香 歐陽崇榮 黃昱琪 林麗莉 毛陳學英 鍾秋香 鍾麗玲 鍾文益 孫中立 林碧桃 鄭東欽 林美淑 邱雲煇 陳秀枝 上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周萍忠 林桂聖律師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訴訟代理人 林欣怡 余品賢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百冠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呂學忠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馮基源律師 張秉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外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金額,經兩造於民國 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由廠商估價計之。茲依原告於11 3年11月4日具狀陳報訴外人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見 本院卷第397-398頁)所載,本件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156,801,512元,被告均已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 卷第407-41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801,5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