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訴-3106-20241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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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 上 訴 人 壹比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葉孟茹 訴訟代理人 陳舜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紅點移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判決上訴人 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4,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 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