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訴-3106-2025011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 上 訴 人 壹比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葉孟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紅點移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