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3-訴-3109-202503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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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大直美堤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牟吉珍 ○○○○○○○○○○○○○○○○○○○○○○○○○○○○○○○○○○○區○○○○000○○○○0000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柒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