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3-訴-3113-202410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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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鮑玉華 鮑卉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適生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鮑玉華新臺幣(下同)81萬9,9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㈢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鮑卉琳15萬6,3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是本件上訴利益為97萬6,365元(計算式:81萬9,980元+15萬6,3 85元=97萬6,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