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訴-3174-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孫嘉伶 相 對 人 朱紘儒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何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起訴主張兩造間之MOCT虛擬貨幣銷售 協議書第11條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但本件訴訟所涉虛擬貨幣共2種,關於IBCoin虛擬貨幣部分,因兩造未簽署合意管轄文書,本院應無管轄權。聲請人住所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可以避免同樣的投資糾紛,卻分由兩地法院審判,認事兩歧,爰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 二、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 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主張聲請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陸續向聲請 人購買IBCoin及MOCT虛擬貨幣,先位依民法第114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13條、第179條規定,第一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第二備位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聲請人賠償損害等語。依相對人提出兩造簽訂之MOCT銷售協議書,其中第11條明定:「……如因本合約涉訟,甲、乙雙方(按分別指聲請人、相對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本院就兩造因MOCT虛擬貨幣買賣關係而生之訴訟具有管轄權。關於IBCoin虛擬貨幣部分,聲請人辯稱兩造未簽署合意管轄文書等語,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惟此部分訴訟非專屬管轄,且與前述MOCT虛擬貨幣部分之訴訟非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得向就MOCT虛擬貨幣部分有管轄權之本院合併提起,聲請人主張此部分本院無管轄權,自不足採。本院就本件既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至其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