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3-訴-3179-202503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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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 原 告 李銘盛 被 告 吳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第五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 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