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3-訴-3179-202503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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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 原 告 李銘盛 被 告 吳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第五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 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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