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訴-319-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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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陳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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