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訴-3275-202411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75號 原 告 A9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李昱德 陳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原第2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侵附民卷一第5頁)。嗣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當庭表示願統一以最後一位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為利息起算日(見本院卷第16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為私房創意及觸感論壇會員,為廣泛收 集自拍影片及販售牟取不法利益,透過eney(伊莉)等論壇認識同好,再以通訊軟體LINE、SKYPE與各別同好交流性私密圖檔、影片,聊天過程中多方詢問同好有無自拍影片可交換,或有無興趣自拍,可教授拍攝方法、技巧、應注意事項及提供竊錄器材,以獲取第一手且經驗證之自拍影片,並依此模式認識被告乙○○。而被告乙○○自107年底自甜心花園包養網站及BEET甲LK等交友網站結識原告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當蒐集、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除透過聊天取得或從FB、IG等帳號蒐集原告之生活照,更於107年10月邀約原告前往薇薇精品旅館進行性交易時,以眼鏡型針孔攝影機,竊錄原告性交易過程之非公開活動及被告害人之身體部位。嗣因被告乙○○於109年間有資金缺口,而被告丙○○因知悉被告乙○○有竊錄性交影片,即提議在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販售,被告乙○○遂自109年2月至5月間,將與原告性交易之竊錄影片及原告生活照,傳輸給被告丙○○。被告丙○○取得影片及原告個資檔案後,分別於109年7月28日在創意私房以申設「paradise1667」帳號、於109年7月27日在觸感論壇以申設「paradisse1667」帳號刊登販售原告性交影片(刊帖名稱:P大眼鏡偷啪原創15),並將其所收取之創意私房及觸感論壇販售所得依比例再分配予被告乙○○。原告遭被告乙○○竊錄性交易過程,並由被告丙○○上傳個人生活照、影片於創意私房、觸感論壇販售,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隱私權,令原告身心受創,每晚須在網路上瀏覽色情論壇確保沒有自己的影片遭上架方得安心休息,飽受精神上之痛苦,嚴重影響原告之日常生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就刑事判決內容沒有意見,也有意願賠償,但 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前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認定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第315條之2第3項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違反個資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丙○○犯刑法第315之2條第3項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違反個資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情,有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111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4、23至28、49至51、53至55頁),而被告就上開事實均表示不爭執(本院卷第142、170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故意侵害原告隱私權及名譽權之行為,應堪認定,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自陳其大學畢業、未婚,目前年收入約30萬元,家中長輩有罹癌或生活無法自理,而由他人看護照顧等情(見本院卷第133頁);被告乙○○自陳大學肄業,目前工作每月薪資約3萬元,被告丙○○自陳現為學生,每月收入僅幾千元(見本院卷第170頁)。又原告復陳明:在創意私房案件捕獲第2批涉案人員後,因新聞媒體報導,相關影片又開始密集上傳到各大色情論壇,原告近月來已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報高達30逾次,更須每晚瀏覽色情論壇,確認並無自己的影片遭到上架方得安心休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本院衡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以及被告竊錄、上傳販賣原告性交影片,將之提供予多數人進而獲取不法利益,使原告私密影片暴露於多數人,且造成原告長期處於其私密影像可能再遭散布傳播之不安恐懼,永無寧日,侵害原告個人隱私權甚鉅,則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非輕,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見侵附民卷一第9頁),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