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訴-3340-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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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 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 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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