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訴-3402-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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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旺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雄 訴訟代理人 劉端鈺 張源泰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林立明 林立岡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迄今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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