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訴-3402-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旺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雄 訴訟代理人 劉端鈺 張源泰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林立明 林立岡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迄今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