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訴-3417-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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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薛 鈞 被 告 阮紅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 條款第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3、31、51、67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8年3月22日、109年4月30日、 111年8月4日、112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9萬元、35萬元、75萬元、30萬元,上開四筆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本付息   ,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自113年1月22日   、同年1月30日、同年2月4日起未依約清償,分別尚欠借款 本金36萬3,467元、18萬7,421元、62萬3,091元、27萬5,964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個人信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 第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   ,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暨約定條款4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4件、撥貸通知書4件、撥款申請書1件、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1件、對帳單4件、帳戶查詢資料4件、還款明細查詢4件、本金異動明細查詢4件、放款利率查詢1件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1至111、117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949元應由被告 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890,000 108年3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11.6%機動計息(現為13.21%)。 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350,000 109年4月30日起116年4月30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7.09%機動計息(現為8.7%)。 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750,000 111年8月4日起118年8月4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6.59%機動計息(現為8.2%)。 同上 4 300,000 112年5月30日起119年5月30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3.59%機動計息(現為5.2%)。 同上 總計 2,290,000 附表二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息 計算期間 年息 1 890,000 363,467 363,467 自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350,000 187,421 187,421 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8.7%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 750,000 623,091 623,091 自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8.2%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4 300,000 275,964 275,964 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共計 1,44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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