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委任報酬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訴-3432-20250102-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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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即 反 訴原 告 內容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溪北文化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委任報酬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為新台幣230萬元(計算式:1,6 64,960+635,040=2,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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