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3-訴-3540-20250211-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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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0號 原 告 陳智馨 李宜靜 王文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拿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傅澤男」應更正為「傅澤 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 載「傅澤男」,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傅澤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