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所有權妨害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3-訴-358-202503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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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被 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9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