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訴-3632-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質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985,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