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訴-3634-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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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亭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德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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