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訴-364-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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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娟 吳金郎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鴻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第3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7萬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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