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3-訴-3641-2025031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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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4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清真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鄭泰祥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原名稱財團法人中國回教 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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