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3-訴-3641-20250326-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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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4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清真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鄭泰祥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國回教總會(原名稱財團法人中國回教 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二審裁判費「134,752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28,57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二審裁判費金額欄有關「134,75 2元」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28,575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