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DV-113-訴-3691-202502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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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本院卷第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