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3-訴-3737-20250328-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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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37號 原 告 李彥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113年8月 9日分別裁定命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20,503元,共計23,503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4,006元,有本院繳費收據足憑,爰依職權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20,503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