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訴-3748-20241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陳嫚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浩倫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