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訴-3785-20241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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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85號 上 訴 人 王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W000-A109119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