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3-訴-3837-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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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 上 訴 人 杜紫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 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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