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3-訴-3854-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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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俞蓁(即潘銘文之繼承人) 張金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山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