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3-訴-3857-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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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素雲 李澤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