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訴-3887-20250117-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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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87號 上 訴 人 萬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13年度訴 字第3887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3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