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訴-3960-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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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陳彧 被 告 易澤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 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踐行更新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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