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訴-3960-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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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陳彧 被 告 易澤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 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踐行更新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