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潤費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訴-3978-202412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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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加雲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斌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瑟樂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潤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2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