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3-訴-402-202501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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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莊郭瑞菊 莊雅惠 莊富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聰榮、林全成、林金玉、林秋蓮(上四 人為林莊壽妹之承受訴訟人)因113年訴字第402號履行協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