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訴-4057-2025020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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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7號 上 訴 人 楊岐 邱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悟覺妙天、王靜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0萬2,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