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3-訴-4096-202501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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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台灣紅緣國際婚姻媒合協 會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2,9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