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訴-4106-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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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瑞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31,522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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