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訴-4137-2024112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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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陳家穎 追加被告 陳睿鵬 陳又暄 陳順鳳 陳震球 陳頤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0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