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訴-4147-202411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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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84萬3,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