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3-訴-4225-202503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2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惟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為第 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61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