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訴-4270-2024101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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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楊曉芬 被 告 浩洋水產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雁和 被 告 賴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 四日起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