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訴-4331-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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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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