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訴-4342-202410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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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梁懷德 被 告 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頁、第75頁、第9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詹庭禎,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佳文,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具狀聲明由陳佳文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8,357元(見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9頁),核原告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8日向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剩餘未付款則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當期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詎被告截至113年9月5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共新臺幣(下同)2萬7,973元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另分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伊申 請如附表一所示之2筆貸款,借款共50萬元,IP資訊、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本付息日均如附表一所示,2筆款項伊均於借款當日即撥入被告指定設立於伊公司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還本付息方式皆自實際撥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並皆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就2筆貸款僅繳納利息至如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款日止即未再如期給付,尚欠款共46萬1,226元【其中附表二編號3之16萬7,985元為本金,5萬3,514元為利息】,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利息。 (三)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辯 稱:伊確實有辦信用卡及貸款,對於目前積欠款項金額沒有意見,希望原告就利息部分可再減免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繳款計算式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03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IP資訊 帳號 借款 日期 借款 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每月 還款日 1 000.000.00.00 00000-000000-0 108年11月7日 30萬元 108年11月7日起至115年11月7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88%,自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按日計息。 7日 2 00.00.000.000 00000-000000-0 108年12月11日 20萬元 108年12月11日起至115年12月11日止,共84期。 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88%,自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按日計息。 11日 總計 50萬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產品 類型 卡號/ 帳號 最後繳納利息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5日 2萬7,973元 2萬7,973元 15%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3年7月1日 23萬9,727元 -- -- -- 3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1日 22萬1,499元 16萬7,985元 16% 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48萬9,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