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訴-4349-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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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49號 原 告 黃克雄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鄭黃偉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2,432元( 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14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5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46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22,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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