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訴-4396-2025010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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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96號 上 訴 人 鼎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翁敬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秀蘭間因113 年度訴字第4396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8668元,尚應補繳1 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